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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05-23
2003年12月10日,我所受黄夏生委托申请“馥生园 馥生园食品”商标,经过国家局受理,进入实质审查,2005年7月7日国家商标总局公告了“馥生园 馥生园食品”商标。2006年3月28日我所收到第982期《商标公告》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对我所代理第3837604号“馥生园 馥生园食品”提出商标异议商标,2006年4月25日受当事人委托作出答辩。
我所认为被异议人在第30类“可可;茶;糖;蜂蜜;面包;春卷;锅巴;豆浆;南瓜粉;(意式)面食”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3837604号“馥生园 馥生园食品”与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人)的“冠生园”商标,无论商标读音、文字含义、图形样式均不近似,不会损坏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再者答辩人并无刻意模仿异议人商标,纯属自己的设计创意,主观上并无注册恶意。
2009年6月17日,国家商标局就此商标案件作出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837604号“馥生园 馥生园食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长达6年6个月之久的“馥生园”商标终于尘埃落地。(裁定书:见案件一)
(最后修订:2010-05-23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