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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事宜
  • 商标注册
  • (一)商标注册的种类
  • 商标是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标志。
  •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其意义: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故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 (二)商标注册流程
  • 二、商标变更
  • 商标变更即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法定程序。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 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当其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改变时,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名称改变后,不能自动地继承其原有的某些权力,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才能继续享有权利。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能够使商标注册人合法地使用其享有的权利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 三、商标续展
  • 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
  • 四、商标的转让
  •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最重要的处分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实,并予以公告。
  •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五、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通过签定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 商标使用许可的意义(1)保证注册商标的使用。(三年不使用撤消制度);(2)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充分实现其所有权权能。通过将商标使用权范围扩大,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
  • 六、注册商标的注销
  • 注册商标的三种注销程序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2、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商标注销;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 第四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 七、注册商标的撤销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八、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 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变卖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质押的分类,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商标局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日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对出质人不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注册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出现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l.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2.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的;3.质押合同无效的。对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以及主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时,应当提交《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和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 九、商标注册中的法律程序
  • (一)商标异议程序
  •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二)商标复审程序
  • 1、复审程序的三种情形
  • (1)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 (2)异议人或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
  • (3)注册商标所有人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
  • 2、复审申请与裁定
  • (三)注册商标争议程序
  •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商标法第41条第3款) 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 (四)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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